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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

本公司完全依循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,訂定員工退休相關制度辦法,包括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、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及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可自請退休,以及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,監督執行退休金提撥及發給等相關業務。

 

退休金提撥實施情形,適用於舊制員工之退休金提撥,本公司按月就薪資總額6%提撥退休金,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名義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。
適用於新制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員工之退休金,提繳方式以員工每月依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,按月提撥6%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內。